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2018年1月5日
發布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於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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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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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在現金管理服務中,受企業集團客戶委託,以委託貸款的形式,為客戶提供的企業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

住房公積金項下委託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受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代為發放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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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託人範圍、資質和准入條件,以及委託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定期評估,及時改進。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託人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條件達成一致。

(二)委託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要求委託人承擔以下職責,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託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九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重點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審查和測算:

(一)委託人的委託資金是否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二)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餘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託人自有資金,並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託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下述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一)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

(二)銀行的授信資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企業集團發行債券籌集並用於集團內部的資金,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三)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

(四)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借款人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並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貸款採取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並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託人開立專用於委託貸款的賬戶。委託人應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委託資金劃入該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託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託人的資金。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委託人、借款人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託貸款本息,並及時劃付到委託人賬戶。對於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十八條 委託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委託貸款到期後未還款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為委託人依法維權提供協助。

第三章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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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託人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四)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五)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用信貸、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委託貸款。

(六)為委託貸款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

(七)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其他合同或協議。

(八)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託貸款和委託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後反映,確保委託貸款業務核算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託貸款後,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並採取相應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託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

商業銀行應及時、完整地在徵信系統登記委託貸款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託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託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託貸款業務風險,並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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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中國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後,應嚴格按照相關監管統計制度要求,準確報送委託貸款明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準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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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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