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定童子科場敕

嚴定童子科場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09

近年諸道解送童子,皆越常規,或年齒漸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頗多訛舛,或念書不合格文,主司若不去留,貢部積成乖弊。自此後應諸道州府,如公然濫發文解,略不考選藝能,其逐處判官及試官並加責罰。仍下貢院,將來諸道應解送到童子,委主司精專考較,須是年顏不高,念書合格,道字分明,兼無蹶失,即放及第。仍依天成三年例,主司未出院閑,便引就試,與諸科舉人同日榜,不得前卻。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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