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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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實施辦法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紅十字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配備紅十字會專職工作人員。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區、農村可以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成立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和會員小組,接受本行政區域紅十字會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的產生和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的規定執行。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慰問災民,並組織紅十字醫療隊,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二)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開展群眾性的、行業性的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三)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血站,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活動;
(四)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進行人道主義教育,組織青少年以多種形式為軍烈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五)組織紅十字醫院定期開展義診和諮詢活動;
(六)開展地區之間以及與國(境)外紅十字會的交流合作;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和上級紅十字會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人民政府給紅十字會撥款的數額根據財政收入狀況和紅十字會開展活動的需要確定,並將撥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災、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對執行救災、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應當免收道路通行費。
第十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境)外捐贈的救災物資,海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海關、商檢、檢疫等部門應優先辦理入境手續。
單位和個人以應納稅所得向紅十字會提供捐贈的,在計算所得稅時,應當按國家規定將捐贈款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其收益的使用、管理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接受捐贈,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有組織地開展募捐活動。
為發展救助事業,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紅十字基金會。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款物,必須全部用於社會救助和公益事業。
紅十字會發放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向捐贈者通報發放情況。
各級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款物應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帳目,健全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和發放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審查和監督制度,並將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向理事會作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使用和接受捐贈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和上級紅十字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紅十字會合併、解散或撤銷,其財產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嚴禁濫用紅十字標誌。對濫用紅十字標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的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紅十字會理事會決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紅十字會救助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由省紅十字會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及證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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