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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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實施辦法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以及有關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全面部署、統籌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年度節能計劃,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節能目標,以及各自的節能規劃或者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節能計劃,確定節能措施,並報下達節能目標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管理。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節能規劃和政策措施、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財政、統計、質監、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監察體系,加強節能監察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營造良好節能氛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節能知識納入教學計劃,開展節能教育實踐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能源效率標識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質量標準節能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完善能源統計指標,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開展能源統計監測,加強能源統計數據審核,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的真實、完整,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根據節能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結合能源消費總量和增量控制目標,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國務院節能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分類管理。需要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或者節能評估報告表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能力的機構進行編制,並按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報請審批、核准機關審查。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和節能評估報告表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節能評估文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對能源消費增量超過所在地能源消費控制目標、節能考核結果未完成和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目標的地區,限制新上高耗能項目。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
(二)用能產品、設備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
(三)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
(四)其他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
第十六條 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不得審批、核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七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市場價格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按照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
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有利於節能的結構調整,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第十九條 規劃建設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組織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
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產業園區應當開展節能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設計、建設、施工、監理和質量監督管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圍護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組織編制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和大型建築物照明設施的節能管理。
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安裝節能控制裝置,推廣應用節電新技術、節能新產品和新能源。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戶外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嚴格控制能耗,合理控制照明時間,禁止使用高耗能照明設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交通運輸能耗統計監測制度,推進能耗數據庫平台建設;鼓勵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交通運輸工具,引導交通運輸企業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交通運輸工具,提高運輸組織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推廣甩掛運輸、城市集中配送、大企業集中運輸等運輸方式,提高運載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農村沼氣、省柴節煤爐灶、太陽灶、太陽能熱水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等農村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管理,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和節能目標考核,開展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建立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空調、電梯、車輛等設施設備和照明的用能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清單中的產品、設備。禁止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控制新增能耗,降低能源消耗,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防止能源浪費:
(一) 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二) 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三) 加強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
(四) 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檢測管理制度;
(五) 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和能效水平對標、能源利用情況分析制度;
(六)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能單位為本省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擁有六百輛以上車輛的客運、貨運企業,年貨物吞吐量五萬載重噸以上船舶的水運企業和年貨物吞吐量一千萬噸以上的內河港口企業;
(三)營業面積八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商貿企業、在校生人數一萬人以上的學校;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負責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重點用能單位未完成上年度節能目標的,應當說明原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專職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發揮市場調節機製作用,建立節能交易平台,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量交易。
第三十三條 用能單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的,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企業、個人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和重點行業共性、關鍵節能技術研究開發,支持開發和利用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建立統一的節能公共服務平台,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信息,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推廣、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等。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節能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淘汰、限制和鼓勵分類實施差別電價政策。
第三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生產、使用列入國家和省推廣目錄的節能產品、節能技術,以及進口節能科技開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扶持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節能技術轉讓、節能技術開發業務和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檢查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開展節能監督檢查活動,不得干擾用能單位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向用能單位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活動,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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