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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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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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

的決定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工作。

二、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規劃、宅基地,應當符合選址科學、抗震設防、防災減災的要求。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供和推廣安全可靠、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或民族風貌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防震減災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設計、施工人員的培訓。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政策,支持、鼓勵農村村民對住宅採取抗震設防措施。

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進行指導、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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