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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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加強同省人大代表聯繫的辦法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省人民代表聯繫的決定》,對加強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起了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與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改進代表視察制度,把過去集中統一組織代表視察,改為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視察。為便於代表視察,決定製發代表視察證,代表可持證就地進行視察。視察的單位、內容、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代表事先可將視察的意願告訴當地人大常委會,便於聯繫安排。省人大常委會也可以組織代表集中進行視察。
(二)委託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聯絡處協調和安排代表的視察活動,經常保持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以保證代表視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認真處理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由當地處理的,由有關市、州、縣人大常委會交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並答覆代表;需要省上處理的,交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有關機關辦理並答覆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要掌握辦理情況,加以督促檢查。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題,可委託代表進行專題調查或邀請某些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
(五)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草擬和制訂過程中,要徵求有關方面代表的意見。
(六)加強與代表的信函聯繫。為了方便代表,決定印發代表專用信封信箋。代表可將了解到的有關憲法、法律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人民群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以及代表對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寫信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常委會辦公廳要認真辦理。
(七)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到市、州、縣調查研究時,要走訪代表,或邀請代表座談,徵詢意見。
(八)及時向省人大代表發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編印的有關資料,使代表了解常委會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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