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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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規定,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

四川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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