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的決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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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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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

再生育的決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幫助5·12墳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解決實際困難,堅持以人為本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特作出如下決定:

  1. 因地震有子女傷殘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據現存子女狀況,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的相關規定執行。
  2. 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現有一個子女且傷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符合規定生育兩個子女且都傷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一方為三級以上傷殘,家庭現有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喪偶再婚,雙方現有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

三、符合本決定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可以不實行4年的生育間隔時間。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本決定的原則,對地震中有成員傷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應規定。

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生育諮詢和相關技術服務,做好心理安撫工作。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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