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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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9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9月2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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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的重大事項,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程序認定。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措施;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或者調整;

(四)撤銷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五)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撤銷地方的榮譽稱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重大事項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申報;

(四)行政監察和審計的重大措施;

(五)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重大措施;

(六)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的措施;

(七)其他事項。

第五條 前條所列的事項,依照以下程序認定為重大事項後,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認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認為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初步審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

依照前款規定需要提請常務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事項,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條規定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主任會議認為屬於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可以建議其自行決定。

第七條 依照第五條規定提請的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並組織實施的,不作為重大事項提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主任會議認為該事項的實施已經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侵犯並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除外。

第八條 依照第五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提請的事項,常務委員會決定作為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擬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在擬訂草案時,應當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可以事先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分析論證報告、有關的統計數據;

(四)主要分歧意見等;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有關國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

討論中對重要問題有重大分歧意見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暫不付表決,會後由有關部門進一步組織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對議案或者報告修改完善後再提請審議。

第十四條 列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後,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根據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情況,主任會議認為可以不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書面告知有關國家機關。

第十五條 有關國家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認真組織實施並在要求時限內報告實施結果。

有關國家機關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認真辦理。

第十六條 市、州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地方實際,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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