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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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業技術創新條例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四川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研製、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並提供新產品、新裝備或者新服務,進而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促進企業以各種方式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服務工作。
第五條 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技術創新決策、經費投入、研究開發、科技人力資源開發、風險承擔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企業及個人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企業接受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的技術創新項目,應當接受政府對該項目的監管。
企業技術創新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其用於技術創新的經費可在稅前據實扣除,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機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可以申請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對技術中心的認定。通過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可以享受相應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企業接受省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資助的技術創新項目完成後取得的知識產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由省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與企業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歸企業所有。
第十條 企業與知悉技術秘密的員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合同,明確相互的權利、義務。企業員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依法或依照合同約定,在規定期限內對所掌握的企業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企業依照產業技術政策確定實施的技術創新項目,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列入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的技術創新規劃:
(一)顯著提高行業技術水平的行業共性、關鍵、系統集成技術;
(二)顯著提高生產效率、節能降耗的新技術、新工藝;
(三)顯著節約資源的資源開發、替代、利用技術;
(四)顯著減輕環境污染的生產、廢棄物排放或者污染治理技術;
(五)屬於高新技術領域或者可望形成新興產業的新技術;
(六)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製造技術;
(七)能顯著提高就業水平或者生活質量的新服務;
(八)在以上領域內能形成新的國家或者國際技術標準;
(九)其他對社會公共利益等有較大影響的技術。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資助的技術創新項目的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四川省內工商登記註冊;
(二)開展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
(三)生產經營中無違法行為。
企業在申請時有向主管部門如實告知上述條件的義務,並須按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或文件。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技術創新項目申請省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資助時,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自有資金不低於國家規定;
(二)項目具備必需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條件。
促進措施與服務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結合省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產業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引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應通過下列形式對企業技術創新進行指導和服務:
(一)編制、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二)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編制、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南;
(三)與有關部門共同向企業提供全國和全省有關高校、科研機構、重點實驗室的科研資源、科技條件以及其他與開展技術創新相關的科技和政策信息,推動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重點實驗室的合作;
(四)推進各種規模和性質的企業開展廣泛的技術經濟合作;
(五)推進關鍵技術創新和系統集成;
(六)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介組織建設;
(七)與有關部門認定、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促進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提高;
(八)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創新項目進行資助、監管、鑑定或驗收;
(九)省人民政府、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供的指導或服務。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並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執行情況逐年適度增加,專項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縣級人民政府可視財力對重點技術創新項目予以支持。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用於技術進步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一定的比例用於鼓勵與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申請與保護、技術標準制定、認證和成果轉化等。
第十七條 需要技術創新項目補助資金的企業,根據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創新指南提出項目申請。省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組織科技、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根據評審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項目補助。
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保守企業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對省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技術創新項目,實行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對產業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有重大公共利益、政府資助資金投入較大的技術創新項目,省人民政府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應採用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境內外各種投資主體在本省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參與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各種合法主體在本省依法設立各種研究與開發基金。基金的設立與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依法成立產業技術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各類技術創新中介機構。產業技術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可組織成員開展各種研究與開發活動。
技術創新中介機構可以向成員提供有關國內外技術創新信息、項目諮詢與評估、知識產權保護、人力資源開發、申請政府資金、介紹技術與資金合作人、科技法律服務及其他服務。
第二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介機構承擔政府委託工作的,應當接受委託部門的監管,並按獨立、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提供相應服務。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剋扣、截留各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專項經費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優惠待遇的,由企業技術創新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追回其所得的專項資金,取消優惠待遇和三年內申報項目的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故意泄露、竊取企業商業、技術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貪污、挪用企業技術創新專項經費的;
(三)故意泄露、竊取企業商業、技術秘密的。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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