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2017)川172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川1723刑初148號

2017年12月26日

公訴機關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木權,男,1943年11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四川省宣漢縣人,住宣漢縣樊噲鎮。1988年12月16日因犯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宣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宣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宣漢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被宣漢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宣漢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盛華,四川蜀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德明,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四川省宣漢縣人,住宣漢縣五寶鎮。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宣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經宣漢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當日由宣漢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宣漢縣看守所。

本案經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本院審理。開江縣人民檢察院以開檢刑訴(2017)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開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蒲遠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木權及其指定辯護人盛華,被告人羅德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開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11日,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以及其他上訪人員唐某培、王某坤等十餘人先後分別從達州、萬源火車站前往北京,相約一起前去上訪。同月15日,黃木權在北京撰寫了一篇名為「宣漢縣白皮書」的文章,其內容為宣漢縣委、縣紀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有嚴重的貪污腐敗和徇私枉法行為,並對宣漢縣委書記唐某教、副縣長楊某東、縣紀委幹部李某春、王某進行辱罵。

次日,黃木權提議所有上訪人員在文章後署名,並將其發至網絡,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隨後,當地一打字複印店對文章進行編輯後,通過被告人羅德明的手機註冊「天涯論壇」網站會員,將文章發表至「天涯論壇」網站,給李某春、王某等人生活、工作及相關政府部門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支持公訴。

被告人黃木權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稱其已七十多歲,身體不好;認罪悔罪,今後不會再犯,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盛華辯護理由,本案事實清楚且充分,但被告人黃木權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身體多病,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德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辯護稱自己不懂法,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11日,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及上訪人員唐某培、王某坤等十餘人先後分別從達州、萬源火車站前往北京,相約一起去上訪。同月15日,黃木權在北京撰寫了一篇名為「宣漢縣白皮書」的文章,其內容為宣漢縣委、縣紀委、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有嚴重的貪污腐敗和徇私枉法的行為,並對宣漢縣委書記唐某教、副縣長楊某東、縣紀委幹部李某春、王某進行辱罵。

次日,黃木權提議所有上訪人員在文章後署名,並將其發至網絡,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隨後,黃木權等人到當地一打字複印店對文章進行編輯後,通過被告人羅德明的手機註冊「天涯論壇」網站會員,將文章發表至「天涯論壇」網站,給李某春、王某等人生活、工作及相關政府部門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同時查明,被告人黃木權因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於1988年被宣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來源和立案時間。

2、拘留證、逮捕證,證實對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採取強制措施情況。

3、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身份信息情況。

4、現場勘察工作記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黃木權等人,在樊噲鎮乘班車到萬源火車站,再從萬源火車站乘坐火車出發到北京火車西站的事實。

5、天涯論壇網站、康訊網、湖北新聞網站等截圖,證實《宣漢縣白皮書》和《反腐爆料,求紀委調查!舉報四川宣漢縣縣委書記唐某某違法違紀》的內容。

6、宣漢縣白皮書,證實黃木權撰寫材料內容。

7、舉報網站信息,證實中紀委、監察部,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中紀委黨風政風監督舉報平台等受理了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等人的舉報的情況。

8、控告狀,證實羅德明舉報材料情況。

9、宣漢縣人民法院(1988)法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四川省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證明被告人黃木權於1988年因犯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10、宣漢縣公安局樊噲派出所情況說明、證明,證實被告人黃木權於2011年7月6日9時向該派出所報案稱,其被一名叫彭某的男子詐騙3.8萬元現金及花費2萬元左右;未接到黃木權報案稱其妻兒被拐賣的情況。

11、宣漢人民法院(1987)法民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四川省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7)宣上民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住房補償協議、領款單,證實對黃木權父母土改分得房屋從1952年起被樊噲鄉人民政府、區公所及一些區級機關占用判決給付租金和樊噲鄉人民政府對其留住房折價處理及黃木權領取轉讓費的情況。

12、四川省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書,證實對黃木權母親敬某文的申訴予以駁回的情況。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達中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達中刑監字第1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證實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木權不服宣漢縣人民法院(1988)法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書和原達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8)刑上字第218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和上訪的理由進行駁回的情況。

13、轉讓協議,證實黃木權於2013年1月30日將宅基地以15萬元價格轉讓給宣漢縣樊噲鄉人民政府的情況。

14、收據,證實羅德明收到跑馬村委現金1萬元的情況。

15、跑馬村對羅德明等四人上訪調解方案,證實對羅德明等人上訪問題進行調解的情況。

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京共公西行罰決字(2015)0025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黃木權於2015年6月8日10時許,在天安門廣場西側路便道上,為達個人目的拋撒紙質材料,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決定給予黃木權行政拘留五日,不予執行的處罰。

17、機主信息情況說明,證明手機號18228687506的機主是羅德明,並用該手機號在天涯論壇平台上註冊的基本信息。

18、黃石鄉、下八鎮、茶河鎮、五寶鎮、華景鎮、漆碑鄉人民政府對陳某興等人信訪的處理意見,證明上述鄉人民政府對上訪群眾上訪事件的處理情況。

19、受害人陳述:

(1)李某春陳述,證實我在互聯網上看見了一封污衊、誹謗我的帖子,所以向公安機關報警。2016年10月18日上午8點左右,我在辦公室打開電腦瀏覽「天涯論壇」時發現一篇「宣漢縣白皮書」的帖子,我點開後,發現內容是對我本人及宣漢縣委、縣政府、縣紀委的主要領導及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辱罵、詆毀,無事實依據的編造有貪污腐敗行為,此文章完全沒有任何根據,給相關部門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我就將該貼從網上打印了一份交給公安機關。這事給我和我家庭帶來了不良社會影響,要求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和查處,消除對本人的不良影響。

(2)王某陳述,證實2016年10月16日在互聯網上的「宣漢縣白皮書」給我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我的很多同事、朋友經常打電話問我,「宣漢縣白皮書」里的內容是怎麼回事,回到家裡老婆也經常說這事,搞得我心裡特別煩躁。無論上班還是下班、白天還是黑夜,總想着這事。舉報我的這13人我一個都不認識,我希望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這些無事生非的人,消除對我的影響。

20、證人證言:

(1)陳某興證言,證實2016年10月初,我在黃石街趕場時,遇見符某瓊,她說要到北京去上訪,問我去不去,我當時就同意了。同月11日,我將東西收拾好後就到符某瓊家,符某瓊說王某坤、符某江也要去北京上訪。符某瓊就給他們兩人打電話,讓他們往宣漢縣城走,我和符某瓊從黃石鄉也往宣漢縣城走。在宣漢車站我們四人碰了面,我說我們去北京上訪從達州坐火車的話政府工作人員要攔我們,我們從萬源走。我們四人就坐中巴車到萬源火車站,碰見了黃木權和石某元,在聊天過程中才知道他倆也是去北京上訪的。我們六人坐了當天15:08分到北京西站T10次火車。第二天下午我們就到了北京,在北京西站附近找了家旅館休息。10月14日,我們六個人就開始在中南海、中紀委和信訪局周圍上訪,正好碰見進京上訪的老鄉羅德明等人,我們十二人還與一些北京的工作人員見了面。10月15日,我們十二人又在中南海、中紀委和信訪局周圍準備上訪,我們看見周圍有很多上訪的人群都在往互聯網上發帖,於是黃木權給我說乾脆直接把材料發在網上,這樣效果更好。我想了下同意了。我們回到旅社,當天下午,黃木權說他要舉報宣漢的貪官,要上級政府將宣漢的貪官繩之以法,說是要實名反映問題才能引起轟動效應,要我們拿身份證登記。我們聽說是打貪官,就各自把身份證交給黃木權登記。10月16日中午,我單獨到了發帖的地方問怎麼發帖。那個工作人員就問我要發什麼貼,我將事先準備好的「重案舉報」材料給了那個工作人員,並付給他們100元的發帖費,那個人就在電腦上幫我發出去了。回旅館的時候我問黃木權在網上發帖沒?黃木權說他發的材料叫「宣漢縣白皮書」,主要寫的是以宣漢縣縣委書記唐某教為首的腐敗分子,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行為,另還有宣漢縣紀委、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整人害人這些行為。10月17日上午,我們十二個人又到中紀委反映情況,中紀委的同志還給我們作了答覆,叫我們找相關部門解決處理。我們陸續出來後,宣漢縣的工作同志就把我們從北京接回了宣漢。黃木權發在網上的「宣漢縣白皮書」內容我不知道是否屬實,因為黃木權與我們一起上訪,他說要將宣漢的貪官打掉一批,只有實名舉報才能造成聲勢,上級部門才能高度重視,我才將身份證拿給黃木權登記的。

(2)符某瓊證言,證實我是2016年10月12日從黃石鄉到達縣,買的13日凌晨3時的火車,15號到的北京。在出站的時候碰到黃木權等十多人。17號早上旅館老闆把我們帶到中紀委,我把事情反映給了中紀委之後出來,我們黃石鄉政府的王某淵就把我接上了,和他一起的還有我們黃石的陳某興,王某淵給我們買了18日晚上到達州的火車。我聽說有人發表過「宣漢白皮書」內容大概就是反映宣漢當官的不作為,是誰寫的和是誰發表的我就不清楚了。

(3)符某江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1日,我從宣漢縣下八鎮坐摩托車到樊噲鎮,因我想在上訪時有人照應,就打探黃木權。後來在樊噲街道遇見黃木權,黃木權與王某坤正商量去北京上訪,我就要求一起去,黃木權答應了。我們三人在樊噲鎮坐汽車到萬源,買的當天下午到北京的火車票。在萬源火車站還碰到其他9個準備去北京上訪的人員,我們十二個人就一起上了那趟火車,坐了20多個小時的火車到了北京。次日晚上,黃木權把我們12個人召集在一起,說他要寫一個「宣漢白皮書」,是關於宣漢各個部門和領導腐敗的事情,到時候要我們簽字。我們全答應了,黃木權就寫的「宣漢縣白皮書」。第二天早上我們一行人去打印店,把「宣漢白皮書」打印出來,黃木權叫我們逐個在上面簽字,並說資料要上交,讓大家一人出30塊錢,我們都同意。後面那個白皮書怎麼處置的我不清楚。然後我們12個人就一起去的中紀委,拿了資料出來,就碰到四川駐京辦的工作人員,他們就把我們帶到駐京辦去的。

(4)王某坤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1日,我從宣漢縣下八鎮搭車經樊噲鎮到萬源,買的下午3點鐘萬源到北京的火車票,在候車室遇見符某瓊和另外兩個男同志,在車上我知道符某瓊是去北京上訪的。出了北京火車站,我們又遇見四個人,他們說他們也是宣漢縣的,要到北京上訪,大家就一起找旅館住宿。第二天晚上,有個年輕人帶着他爸到我們住的地方,叫我們第二天跟他一起去上訪。13日,那個年輕人就帶我們到「速8」酒店住宿。下午,我們就商量做了一面錦旗準備送習近平主席和上網發材料,我們每人出了40元錢。14日,我覺得那些信訪的地方不方便找,就想辦法通過寄信的方式把我們準備的材料寄給習近平主席,我寄的我自己的材料。那天有一個人(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寫了一份「宣漢縣白皮書」,說是反貪污,叫我們把身份證拿給他登記在那個白皮書上。我覺得反貪污是好事,就把我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留在白皮書上了。10月15日,和我一起那些人就有人提議去網上發帖,我不清楚有幾個人去發的。10月17日,我們12個人都去了中紀委,那裡的工作人員接收了我的上訪材料,我們出來就遇到來北京接我們回去的政府工作人員,就將我們接回宣漢的。

(5)鄧某瓊證言,證實2016年10月的一天,黃木權問我是否到北京上訪,並說他準備12日到北京上訪。2016年10月11日早上,我就與唐某培在宣漢縣南壩車站碰頭後乘車到達縣,後又乘坐當天的火車到北京,12日晚上7點左右就到了北京西站,我打電話叫黃木權來接我們,黃木權把我和唐某培接到一個農民家裡住。第二天我就在房間裡休息,中午時陸陸續續來了十來個人到我們住的地方,我不認識他們,只知道他們是宣漢縣人都是來上訪的。14日我們入住了「速8」的賓館。10月15日下午,我們一行人就去中南海,在中南海我們打了個橫幅,過了一會兒,公安局的人就來將我們帶走,之後我們又各自在外面找的農民的房子住。10月16日,黃木權拿出「宣漢縣白皮書」,當時讀給我們聽過,寫的是罵宣漢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的話,黃木權叫我們在「宣漢縣白皮書」上簽字,並叫我們將身份證拿給他,我的名字是黃木權幫我簽的。後來就找北京一家打印店,在打印店將「宣漢縣白皮書」打印後,黃木權就提議將該文章發到網上去,以此來造大聲勢。打印店老闆說需要一部手機來註冊上傳,並說必須要智能手機。這時,羅德明說他的手機是智能手機,並將手機遞給我,我順勢就將羅德明的手機給了打印店老闆。所以,「宣漢縣白皮書」這篇文章就是通過羅德明手機註冊並發到網上去的。後來我們就到中紀委上訪,中紀委就將我們的上訪材料收了。我們從中紀委出來就遇見縣政府派來接我們的人,我們就坐當天從北京回達州的火車回來。

(6)符某勝證言,證實2016年10月9日,我在宣漢縣五寶鎮買菜時遇見羅德明,就約定10月10日從萬源坐火車去北京上訪,我聯繫了艾某秀,艾某秀聯繫了他們村的另一人一起。10日,我們到樊噲鎮才知道羅德明還聯繫了何某秀、李某、羅某朝。我們七人就從萬源火車站各自買票上車。11日下午到北京火車西站,後坐地鐵到火車南站周圍村子住宿的。12日我就到國務院上訪。14日,我、羅德明、艾某秀一起去了中紀委舉報中心和國務院信訪局上訪。16日,我們宣漢的12個上訪人員一起去中南海送錦旗。16日,黃木權說他寫了個「宣漢縣白皮書」是舉報宣漢縣貪官的,說要實名舉報才能造成聲勢有影響,上級政府才能引起高度重視,我才參與了。黃木權並說要發在網上,我們當時在北京上訪的十幾個人和黃木權一起到永定門的一個複印店,在網上上傳了「宣漢縣白皮書」。17號我們又一起到中紀委,我們去反映情況,中紀委同志還給了我們答覆。我們從中紀委出來後,宣漢縣政府的工作人員就將我們接到回宣漢的。

(7)何某秀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0日,我從宣漢樊噲鎮乘車到萬源,在車上遇見羅德明以及另外幾個人。到萬源後,我就買了到北京的快車。在火車上遇見了到北京上訪的人。次日到北京後,我就與另一部分上訪的人匯合。他們有人說要在網上發表白皮書,要求我們在白皮書上籤自己的名字,我認為這是表達自己訴求的好方法,就在白皮書上簽了名字。10月17日,我們在中紀委和信訪局上訪,後來就回來了的。

(8)康某意證言,證實前段時間,我們單位很多同時都在議論發布在互聯網上的「宣漢縣白皮書」,該貼的內容就是辱罵宣漢縣委主要領導及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相關部門及縣紀委的李某春、王某。該貼在互聯網發布後在我們單位影響很大,主要領導對此事也很關注,經常找王某談話了解情況,我們同事間也經常問王某是否得罪了什麼人。王某說舉報的人他一個都不認識。最近一段時間,我們見他心情不好,話比以前少了很多。

(9)李某軒證言,證實2016年10月18日上午,李某春主任來上班時很生氣的和同事們說,有人在互聯網上亂發帖子污衊他。後來我們在互聯網「天涯論壇」里看到一篇名為「宣漢縣白皮書」的帖子,寫的是謾罵宣漢縣委和一些單位的主要領導,李某春主任在該帖子裡被直接點名辱罵。自從「宣漢白皮書」在互聯網上發表後,李某春主任的心情很煩躁,給他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

(10)譙某紅證言,證實黃木權寫的「宣漢白皮書」發表在網上後,大家都在指責黃木權,上訪歸上訪,這樣亂寫實際上是在給宣漢縣抹黑。黃木權的訴求主要是樊噲鎮政府占用了他家房屋,要求政府賠償,政府已經給他解決過了,並且還有協議,是黃木權一直在無理取鬧。

2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黃木權供述,證實2016年10月1日左右,我給宣漢縣茶河鄉的鄧某瓊打電話,說10月12日到北京去上訪。過了幾天,張傳雲給我打電話說10月11日一起去北京上訪,他負責聯繫符某瓊、符某江、陳興文,並叫我聯繫幾個人一起去北京。我就給石某慶打電話,他同意了。10月11日,我和石某慶一起乘坐樊噲到萬源的班車,在萬源火車站碰見要去北京上訪的陳某興、符某瓊、王某坤、符某江,我們買了萬源到北京西的火車票。10月12日晚,我們到了北京西站,又乘坐交通工具到北京火車南站,在那裡遇見了李某、羅德明、羅朝先、符某勝、何某秀等人也住在附近的旅館。我們就找了一家私人旅館住下。13日,一個姓宋的老鄉說「速8」酒店的環境好一些,我們就到「速8」酒店去住的。13日晚,我們商量去中南海上訪,鄧某瓊就提議製作一面錦旗,大家同意了,錦旗上內容是我寫的,製作錦旗花了230元錢,是我給的,其他11人每人交給我25元錢。10月15日,我們到中南海接待中心去上訪,結果被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員把我們送到救濟服務中心。晚上我們出來後,就商量下一步去哪裡上訪,我提議大家去中紀委上訪,並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上訪材料(「宣漢縣白皮書」)給大家看,我問大家是否同意我把它發到網上去,當時大家同意上網,我就說要聯名上網,把每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和名字全寫上去,大家也同意了,並把身份證都交給我,我把大家的身份證名字和號碼全登記在「宣漢縣白皮書」原稿上。16日,我們一起到旅館附近的複印店(老闆姓馬)把原稿打印出來,每人三份,我們每人給了陳某興38元錢,由陳某興帶着「宣漢縣白皮書」找到馬老闆,通過馬老闆把「宣漢縣白皮書」發到了互聯網上,一共發了4個網站。10月17日,我們又一起去中紀委上訪,有的人遞交了上訪材料,在離開中紀委走到大門又的時候,宣漢縣政府的工作人員就來了,把我們接回了宣漢。

(2)被告人羅德明供述,證實2016年9月中旬,我遇見符某勝,他說宣漢縣樊噲鎮有個叫黃木權的很會寫上訪材料,我就想找他幫我寫一份上訪材料。沒過兩天,符某勝就給我打電話說黃木權到五寶鎮來了,叫我在家中等他。過來一會兒,符某勝就和黃木權、何某秀等人就來了,他們都是上訪戶。我將我的事情給黃木權說後,黃木權說過幾天就給我寫上訪材料,還說過段時間要到北京去上訪,叫我一起去,我同意了。9月26日黃木權到五寶來給李某寫上訪材料,說準備10月11日到北京去,喊我們將東西準備好。10月5日,我給符某勝打電話問好久去北京,符某勝叫我10號就到北京去。我就給何某秀、艾某池打電話。羅某朝不知從哪得知我們要到北京去上訪,就給我打電話,我給他說我們準備10日到北京去。10日上午,我們到樊噲車站,我就給黃木權打電話問在什麼地方坐車去萬源火車站,黃木權就到樊噲車站接我們後,帶我們去搭乘到萬源的班車。上午10時許,我們七人就上了到萬源的班車,黃木權叫我們先去,他第二天還有人一起過來。我們七人就買的當日下午3點多鐘到北京的火車票。到北京火車西站後我們乘車到北京火車南站附近找了民房住下。次日,黃木權他們也到了,當時與他一起的還有陳某興、符某瓊、王某坤、符某江等人。然後黃木權帶我們去了一家複印店,黃木權將老闆喊的「馬大姐」。14日,廠溪的趙本元來我們住的地方找我們,說我們住的地方不安全,叫我們到「速8」酒店去住。到了「速8」酒店後,我們商量怎樣把材料遞交上去,和趙本元一起有位姓宋的,說他跟習近平書記秘書的兒子在一家公司上班,喊我們去給習書記打一面錦旗,通過他這層關係,把錦旗和我們的材料全遞交上去。當天下午,黃木權就去打了一面錦旗。到晚上,黃木權就將我的上訪材料寫好了。10月15日凌晨3點多鐘,我和符某勝、艾某池等人就商量一起先到中紀委將材料交了,後回的酒店。上午10點多鐘,我們又一起去中南海,在中南海等了半天廠溪那邊的人都沒來,過一會兒警察過來把我們全部帶到了派出所,問清情況後派車把我們送到另一個地方。從那裡出來後,到16日早上我們就從「速8」酒店退房出來又回到原來的民房住。黃木權將他寫的「宣漢縣白皮書」拿給我們看,說乾脆把我們的材料發到網上去,我們一起上訪的都同意。我們一群人又去「馬大姐」的複印店,將「宣漢縣白皮書」打印後,要將文章發到網上去,當時需要一部手機註冊,因為只有我的手機是智能手機,我就同意並拿出我的手機交給一起上訪的鄧某瓊手裡,鄧某瓊交給老闆拿去註冊後發的貼。我就是想通過寫縣委書記唐某教貪污腐敗,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繼而能把我的訴求事實調查清楚。17號早上,我們又去中紀委提交材料時就碰到宣漢政府工作的同志了,然後就回的宣漢。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利用信息網絡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木權、羅德明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木權撰寫「宣漢縣白皮書」,編造虛假信息,辱罵他人,並提議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羅德明明知「宣漢縣白皮書」是編造的虛假信息,有辱罵行為,而在該「白皮書」上署名,並提供手機,註冊網站會員,將文章發表至「天涯論壇」網站散布,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木權、羅明德在審理過程中,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木權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與審理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黃木權有前科劣跡,依法可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木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羅德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毆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3、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4、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6、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審 判 長  張光勇

人民陪審員  肖前珍

人民陪審員  李開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向經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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