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術市場條例

四川省技術市場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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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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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術市場條例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技術交易行為,繁榮技術市場,保障技術交易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專利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技術承包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提供技術交易信息、場所、網站,技術經紀、技術評估、技術招標、技術拍賣、技術交易諮詢、技術產權轉讓中介、技術產權使用許可中介等活動。

第四條 鼓勵興辦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扶持技術交易,促進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監督、協調、服務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知識產權、質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交易的技術應當有利於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有利於改造傳統產業,節能、降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質量;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技術的一方對所提供技術及其產權歸屬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接受技術的一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中介方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

第八條 市場交易的技術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國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技術權益;

(二)提供虛假技術信息、檢測結果和評估報告;

(三)串通招標、投標;

(四)以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五)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技術價款、技術交易服務費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技術合同。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照自願原則,實行一次登記制度。

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持合同原件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提出。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予以認定登記並出具認定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不予認定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對不予認定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覆核,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由行業組織或者科技中介機構承擔。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為登記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和認定登記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國家稅收優惠的技術交易應當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並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技術經紀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從業資格,遵守國家有關經紀活動管理規定。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知識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從境外引進技術所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對在技術交易項目實施、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資本化及技術市場監督、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主管登記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在技術交易或者技術交易服務活動中從事詐騙或者其他違法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監督、管理、服務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8日施行、2002年5月30日修正的《四川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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