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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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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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大地測量;

(二)工程測量;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

(四)地圖編制;

(五)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地籍測繪;

(七)房產測繪;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九)測繪航空攝影;

(十)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條 四川省測繪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推進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依法批准。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平面坐標系統。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複測;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全省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的獲取;

(五)全省基礎地理底圖、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複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1:500、1:1000、1:2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基礎測繪需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依法報經批准、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5至10年,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3至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條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分級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十條 行政區域界限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產測繪和城市地下管線測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房產測量技術規範的嚴格執行,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構築、建築物的變形觀測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並取得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業務範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手續。合併、分立的,應當重新辦理測繪資質證書。終止測繪業務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測繪資質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測繪項目的名稱、測繪內容和測繪方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3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測繪項目除外。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

第五章 地圖編制出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地圖和地圖產品的監督管理。

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數字地圖、影像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二十一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公開地圖應當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地圖出版權的出版社出版。

編制、印刷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單位,應當具備保密工作部門規定的保密條件。保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和展示。

第二十三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四川省行政區域界限地圖(含插圖和示意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製樣圖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單位或個人送往境外出版、印刷、展示的地圖,在印刷前,應當將試製樣圖報送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影視、互聯網和各類出版物中出現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的繪有中國版圖的示意圖,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當事人應當事先將底圖或樣圖按國家有關規定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負責審核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試製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六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項目,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儲存,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應當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目錄中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手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僅有測繪成果目錄的,應當到測繪成果提供單位辦理使用手續。

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3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使用財政資金不足30萬元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函件之日起7日內,就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提出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利用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測繪項目的立項。

使用非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其測繪項目出資人有權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提出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條 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保密測繪成果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或者轉讓。未經批准,不得銷毀、複製。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省級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檢驗制度,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爭議。

第七章 測量標誌保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管理工作,按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設立明顯標記,可以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保管。委託保管的,應當簽訂委託保管協議。

第三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遷建工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發現有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標誌設置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測繪儀器及其設備,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或者收回測繪作業證件:

(一)偽造、塗改、轉借和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的;

(二)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擅自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重新辦理和註銷手續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測繪項目的名稱、測繪內容和測繪方法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行為,扣押測繪儀器及其設備,限期補辦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在影視、互聯網和各類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繪有中國版圖示意圖,或者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不如實提供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複測繪的;

(二)明知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卻違法批准該測繪項目立項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嚴重浪費的;

(三)發現測繪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將其測繪成果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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