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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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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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防止資源流失,促進生態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保護、管理、發展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研、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全省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省級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管理與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保護管理人員。

第五條 野生植物保護所需的保護、資源調查和管理經費,由省、市(州)、縣(市、區)財政安排,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省財政應當對野生植物資源富集的地區給予重點支持。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利用的科學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增強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野生植物的珍貴、瀕危和稀有情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提出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經徵求公眾、專家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調整,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列入《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野生植物活體,在進出口時按照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資源生長情況,確定其禁採區和禁采期;在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區域,實行封育保護。

確定禁採區、禁采期和封育期,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並設置保護標誌。

禁止在禁採區、禁采期和封育期內採集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範圍較小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設立野生植物保護小區、保護點,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設置保護標誌。

對極小種群野生植物應當採取就地、就近保護措施。

禁止破壞野生植物生長環境和野生植物保護小區、保護點的保護設施、保護標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野生植物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監測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測轄區內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重點掌握資源消長動態。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對生長受到威脅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取保護和拯救措施,保護和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野生植物園或者採取其他遷地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植物資源及其生長環境調查,並建立野生植物資源數據庫。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事先徵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因工程條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確需穿越禁採區或者確需在禁采期和封育期內進行相關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確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按照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採集證。

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採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採集證。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採集證後,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本條例所稱野生植物採集,包括移植、採挖、採摘、采割、收集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莖、葉、花、果實、種子、樹皮、汁液、子實體等。

第十五條 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於人工培育的,提交採集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文件、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及採集方案;

(二)用於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科普教育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項目文件、相關背景資料和採集方案;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採集的,提交工程審批文件及採集、保護方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發放採集證:

(一)申請人有條件以其他方式獲取野生植物的;

(二)採集種類、方法、時間、地點、數量、部位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採集的;

(四)末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野生植物影響作評價的。

第十七條 採集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部位、地點、期限和方法等進行採集。

第十八條 開展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及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種源來源進行登記,並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人工培育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種源不清和未備案的物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出口環節出具人工種植證明。

第十九條 加強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出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攜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出境。禁止出口末定名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植物及其產品。

外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加強對外來物種的調查、檢測、評估和控制,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侵害。

儲藏、運輸、郵寄、攜帶外來物種及其繁殖材料,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其逸生野外。

第二十一條 在野生植物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採區、禁采期和封育期內採集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相當於所采實物價值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破壞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恢復原狀,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野生植物保護設施、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止、依法賠償損失,可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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