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四川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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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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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財經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前,可以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財經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承擔或者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授權,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審查以及預算執行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和政府債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預算績效管理和債務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每年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每半年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與國有資產監督工作相結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實施對政府預算決算全口徑審查和預算執行全過程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稅務、審計、國資、機構編制和社保等部門數據信息系統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的網絡聯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及報告以及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及其隊伍建設,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相關工作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或者具備專業知識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前,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等形式,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智庫等社會各界關於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民生項目、財政收支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並將意見建議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預算編制過程中,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的同時對由本級財力保障的民生實事項目預算初步安排進行票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票決結果完善民生實事項目預算草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對本級預算編制工作情況進行調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溝通,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預算執行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情況。

預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財政收支政策情況;

(三)收支預算的主要安排情況;

(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及重要績效目標;

(六)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七)財政管理與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簡稱「省、市、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預算表及收支平衡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及預算績效目標;

(四)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計劃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五)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計劃表;

(六)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安排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七)上一年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以及償還情況,本年度政府債務償還計劃表;

(八)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六條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時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時,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充分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除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之外,還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支出政策是否體現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

(二)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否匹配;

(三)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和細化;

(四)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解讀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相關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召開預算審查專題會議,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建議。

各代表團審議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會聽取和收集意見建議,回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詢問。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第二十條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代表團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臨時設立承擔預算審查工作的委員會,並由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報告預算審查相關事項。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一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書面提出修正本級預算草案的議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可以聽取部分部門預算單位的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二)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情況;

(六)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七)下一步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支與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三)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下達與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的舉借及其規模、結構、用途以及當年償還債務情況;

(五)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算資金安排及使用績效情況;

(七)應當重點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跟蹤了解政府債務管理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等重點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述事項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實施監督時,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監督中提出的預算收支及政策執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及預算績效管理等方面的建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要求,及時報送與預算執行監督有關的財政、金融、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統計、社保等綜合性報告及材料。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上級人民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但是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減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依據、項目、數額、收支平衡和與調整有關的事項。屬於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數額的,應當說明政府債務限額及餘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劃、風險防控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四)預算調整涉及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預算調整方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確實需要繼續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依法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反映預算執行結果。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年決算數作出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

(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

(四)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六)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及報告和編制說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徵求意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本級決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並及時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除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之外,還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財政收入政策執行情況;

(二)預算安排與執行結果變動情況及原因;

(三)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財政政策實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債務管控情況;

(五)部門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結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或者研究意見,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准本級決算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決算草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支出和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印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章 審計工作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財政政策執行和預算績效管理的審計情況;

(三)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重點事項的審計情況;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五)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以及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清單;

(六)審計查出問題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審計意見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性債務等進行專項審計,並聽取和審議關於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並附整改清單;

(三)審計移交、移送違紀違法事項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相關規章制度情況;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六)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有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接受詢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報告本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處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必要時,可以採取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和專項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十日內匯總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開展對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推進建立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制度。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影響預算執行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重要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監督預算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預算備案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有關重大財稅政策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規範性文件出台後,應當依法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收支和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部門預算、部門決算、轉移支付預算以及對本級部門追加預算、對下級增加轉移支付預算的文件,轉移支付分配管理辦法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將財政收支審計、國有企事業單位財務審計的單項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以及專項審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及其決議決定,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審查機構提出的相關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備案審查中發現規範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牴觸的,預算決算數據不真實、不準確,預算決算編制不完整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正或者撤銷。

第八章 預算公開監督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公開預算、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決算等預算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開的預算相關信息內容提出詢問和質疑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應當將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決定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審查機構提出的相關審查結果報告,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資金分配辦法、資金分配結果、資金使用績效及績效評價結果,以及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將經審議的有關預算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後二十日內,應當將上述報告及報表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決算後二十日內,應當將批覆的預算、決算及報表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的機關運行經費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情況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二十日內,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被審計單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後的二十日內,應當將本部門審計查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 預算、決算和審計公開應當以政府或部門、單位門戶網站為主要平台,保持長期公開狀態。門戶網站要設立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信息,便於社會公眾查詢。

沒有門戶網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級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或者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職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進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預算聯網監督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功能區管委會等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按規定編制預算決算,並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審查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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