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李天德反革命改無罪裁定書

四川雅安蘆山縣李天德的反革命判決書 四川省雅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79)法刑申字第11號

1979年2月10日
四川雅安李天德的收押結論撤銷裁定書

申訴人李天德,化名李笑天,男,現年三十九歲,家庭出身富農,四川榮縣人。一九五八年因反革命罪,經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在刑滿就業期中,因寫劇本《和平里的戰爭》,經石棉縣人民法院審理,於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三日又因向黨中央和國務院投送「獻國策」被逮捕。經蘆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以反革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現押雅安勞動改造管教大隊。

李天德不服石棉縣、蘆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提出申訴,現經本院審理查明:李天德身為反革命分子,剩奪了政治權利,私投劇本,違犯監規。但石棉縣人民法院以《和平里的戰爭》劇本中塑造反面人物台詞,認定為李天德「借寫劇為名,大肆散布右派分子向黨攻擊的言論,誣衊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反革命定罪,判刑是錯誤的。一九七五年八月前去北京,向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報送材料「獻策」,闡述對黨的方針、政策的不同意見。但由於李對黨的方針、政策有曲解,對林彪、「四人幫」破壞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惡果不滿,而錯怪毛主席,是有政治錯誤的,但以反革命定罪判刑不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精神,特裁定如下:

1.撤銷石棉縣人民法院(67)法刑字第12號和蘆山縣人民法院法刑(75)字第67號判決;2.對李天德無罪釋放,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

特此裁定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日

四川省雅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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