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東營民用機場建設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東營民用機場建設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8號
1989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東營民用機場建設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局: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啟用東營機場的請示》(魯政發[1988]1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東營機場建設立項。

二、機場近期按安—24以下小型飛機起降的技術要求,配置完善保障飛行安全的必要設施,投資控制在五百萬元以內,全部由山東省自籌,民航局負責監督審查。 

三、機場的經營管理,由東營市人民政府負責,民航局實行行業管理。有關驗收、啟用、飛行航線、航班等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