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88〕131號 1988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88〕1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關於要求軍民合用義烏機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義烏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民航站在機場外選址建設,自成體系。民航站的管理經營等問題,按中國民航局的有關要求辦理。
二、關於起降機型等具體問題,請浙江省人民政府與有關單位商定。飛機航線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義烏機場軍民合用後,民航飛機應服從部隊軍用飛機飛行的需要,服從統一指揮,保證飛行安全。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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