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5〕135號 1985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各院校:
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軍隊幹部的工資制度已經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為了使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與之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1985〕9號文件精神,現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後批准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幹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含技術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含技術職務)的幹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詳見附表一、二)。
轉業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幹部,其職務工資,根據本人的行政級別和與地方幹部相對應的職務,按照勞人薪字〔1985〕19號文件的規定套改。其中執行軍隊技術等級工資的幹部,轉業後技術職務工資的套改,按照與本人技術等級相應的軍事行政幹部職務工資的套改辦法辦理。
轉業到企業單位的幹部,其基本工資應按照轉業到當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同一職務(含技術等級)、同一行政級別幹部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加上本人軍齡津貼之和減去十元(併入基礎工資的副食品價格補貼和行政經費節支獎金各五元)的數額確定,不再參加這次企業的工資改革。軍齡津貼不再逐年增加,可以和企業其他職工一樣照領副食品價格補貼。獎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按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轉業到有工齡津貼企業單位的幹部,可按所在企業規定的標準領取工齡津貼,但原計入本人工資中的軍齡津貼,不得與工齡津貼重複計算。轉業幹部的工資額列入企業成本。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轉業、職務安排偏低的營、團職幹部,在確定其職務工資時,可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