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
國發〔1993〕92號
1993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

國發〔199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重新頒發〈關於保護機場淨空的規定〉的通知》(〔1982〕38號,以下簡稱《規定》)執行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地區和單位片面強調本地區、本部門的利益,對保護機場淨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依照《規定》嚴格審批超高建設項目,對擅自破壞機場淨空的問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和嚴肅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破壞機場淨空問題的蔓延。現在全國已有五十三個軍用和民航機場的淨空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些機場已無法安全使用,嚴重影響了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有的機場淨空仍在惡化,如任其發展,將導致國家花費巨資建設起來的機場網絡遭到更加嚴重的破壞,影響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發展。為加強機場淨空的保護,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地區、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廣泛宣傳保護機場淨空的重要性,增強保護機場淨空的法制觀念,避免破壞機場淨空問題的發生。

二、各地區尤其是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審批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准修建破壞機場淨空的建築物。

三、為儘快扭轉機場淨空環境惡化的局面,總參和國家計委要組織空軍、海軍、民航總局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有關方面,對目前機場淨空已遭破壞的五十三個軍、民航機場按照有關法規進行必要的整治。對機場周圍在建的和已建成的超高建築物經認真調查,凡是違反《規定》,在機場淨空區域內修建的超高建築物,均視為違章建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處理;對嚴重超高的建築物在條件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清理;對危及飛行安全的要儘快採取有效的清理措施,限期解決;對無法保證飛行安全的要堅決拆除,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積極配合。

四、各級人民政府與軍隊、民航等單位必須從大局出發,加強協商,及時妥善地解決城市建設與機場淨空保護出現的矛盾,確保軍、民航機場淨空不受到破壞。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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