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6〕22號 1986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南京港對外國籍
船舶開放的有關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人民政府,交通部,總參謀部:
根據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批准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現將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後,沿途有關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問題,由總參謀部和交通部共同制定具體辦法。
二、同意為南京港口岸各單位增加人員編制四百四十五人。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南京港邊檢、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等辦公、生活用房和停靠聯檢船設施所需投資,由國家補助投資三百萬元;海員俱樂部的建設,由國家補助投資一百五十萬元。上述兩項補助投資均請江蘇省包幹使用。不足部分,由江蘇省統籌解決。具體問題由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港監辦公生活用房投資由交通部解決。
四、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交通部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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