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改建珠海三灶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改建珠海三灶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50號 1992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改建珠海三灶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5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改建三灶機場項目建議書的請示》(粵府〔1992〕3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空軍三灶機場改建為民用機場,產權歸珠海市。
二、改建規模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建設的原則掌握, 本期工程飛行區按起降B757、MD—82飛機的技術要求設計,航站區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預測數設計。工程總投資控制在兩億元以內,資金全部由地方籌措解決。
三、機場建成後由珠海市管理,民航局在業務、技術上予以指導。
四、關於空中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具體問題,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