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6〕43號 1996年6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新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6〕4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批准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第一期工程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滬府〔1995〕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和第一期工程項目建議書。機場場址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江鎮鄉、施灣鄉和南匯縣祝橋鄉境內的瀕海地帶。
二、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可以一次規劃,分期建設。機場第一期工程建設規模為:飛行區按4E級標準設計,航站區按滿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設計。第一期工程的總投資為120億元左右,其中利用第四批日本協力基金貸款400億日元(約合4億美元),貸款本息由你市負責償還。
三、新機場的建設和經營管理由你市負責。其中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由民航總局負責建設和管理;供油系統建設和管理問題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商定。該項目享受浦東新區優惠政策。
四、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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