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博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博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3〕69號 1993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新建博樂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3〕6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上報博樂機場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新政發〔1992〕12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博樂民用機場。機場場址確定在博樂市東約十八公里處。
二、機場建設規模,飛行區按4D級標準規劃,本期工程按4C級標準建設,航站區按滿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設計,工程總投資七千萬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三、機場建成後,產權歸地方,由地方經營管理,中國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
四、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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