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衢州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衢州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1〕44號 1991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
衢州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1〕44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國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要求合用衢州軍用機場的請示》(浙政發〔1990〕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衢州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航站由衢州市負責建設,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三、具體事宜請你們協商辦理。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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