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大同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遷建大同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2000〕7號 2000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遷建大同民用機場的批覆
國函〔2000〕7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大同機場遷建工程項目建議書的請示》(晉政字〔1998〕2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遷建大同民用機場,新機場場址確定在大同市以東約15公里的倍加皂鄉附近。
二、大同民用機場為國內支線機場,建設規模為:飛行區按3C級標準、航站區按滿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設計。航站樓面積4000平方米,航管樓面積1600平方米,並建設航管、通信、氣象、油料等配套設施。工程總投資控制在2.91億元以內,由山西省和大同市各安排財政資金0.98億元,其餘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三、大同民用機場建成後,由地方經營管理,民航總局實行行業管理。
四、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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