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
國發〔1994〕63號
1994年11月29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

國發〔199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各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為了加強國家國防動員工作的領導,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和職責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是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組織實施國家國防動員工作;協調國防動員工作中經濟與軍事、軍隊與政府、人力與物力之間的關係,以增強國防實力,提高平戰轉換能力。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

  (二)組織擬訂國防動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措施。

  (三)組織編制國防動員規劃、計劃。

  (四)檢查監督國防動員法規的實施和國防動員計劃的執行。

  (五)協調軍事、經濟、社會等方面的重大國防動員工作。

  (六)組織領導全國的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交通戰備工作。

  (七)行使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組成

  主 任:李 鵬(國務院總理)

  副主任:劉華清(中央軍委副主席)

      鄒家華(國務院副總理)

  遲浩田(中央軍委委員、國務委員兼國防部部長,負責常務工作)

  委 員:李樹文(國務院副秘書長)

  徐惠滋(副總參謀長)

  周子玉(總政治部副主任)

  周友良(總後勤部副部長)

  甘子玉(國家計委副主任)

  王忠禹(國家經貿委主任)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長)

  張佑才(財政部副部長)

  侯 捷(建設部部長)

  韓杼濱(鐵道部部長)

  劉 鍔(交通部副部長)

  吳基傳(郵電部部長)

  馬毅民(內貿部副部長)

  陳敏章(衛生部部長)

  李 釗(民航總局副局長)

  符傳榮(總參謀部作戰部部長)

  譚冬生(總參謀部動員部部長)

  左建昌(總後勤部軍事交通運輸部部長)

三、各軍區、縣以上(含縣,以下同)人民政府相應設立國防動員委員會,其日常事務由有關部門承擔。國防動員委員會是政府議事協調機構,為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按照精簡機構的要求,縣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可與同級黨委的人民武裝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縣以上黨委現設的人民武裝委員會和各軍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現設的人民防空、交通戰備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在國家做出新的決定之前,仍維持現狀不變,繼續開展工作。

四、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成立後,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交通戰備領導小組,中央軍委人民武裝委員會即自行撤銷。

今後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成員單位如調整成員,由所在單位與委員會辦公室商量後,報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准。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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