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准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4號 1988年1月1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准
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
武警部隊序列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8〕4號
林業部、公安部,黑龍江、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北京軍區、瀋陽軍區,黑龍江、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軍區: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武裝森林警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實施方案》,現批准下達,請遵照執行。
森林警察部隊是森林防火、滅火的主要專業武裝力量,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全部實行現役制,有利於森林防火、滅火和這支部隊的建設。林業部、公安部和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結合管理體制的調整,對部隊進行一次整頓。要精簡機關,充實基層,不斷提高部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水平,使這支部隊在防止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中發揮更大作用。
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隊序列的工作,由林業部、公安部具體組織實施。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
關於黑龍江、吉林、內蒙古
武裝森林警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
部隊序列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勞動人事部勞人編〔1984〕70號《關於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為做好武裝森林警察的列編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體制
森林警察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全部實行現役制。實行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以林業部門領導為主;中央和地方,以地方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部隊執行森林防火、滅火任務,受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指揮。
二、機構和名稱
省(自治區)武裝森林警察總隊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省(自治區)森林警察總隊。為照顧歷史,考慮現狀,總隊級別按目前各省(自治區)確定的級別不變。森警部隊各級機構的設置,要按照精簡機關、充實基層的原則,根據任務和員額的多少,由林業部、公安部制定具體編制方案。
為了綜合協調各森林警察總隊的工作,歸口管理有關業務,林業部設立森林警察辦公室(以下簡稱「森警辦」),與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林業部防火辦一套機構,三塊牌子。不定級別,不轉現役。為便於與武警總部銜接工作,森警辦可以代表林業部參加武警軍級有關會議和發給相應規格的有關文件。森警辦人員按公安待遇。
三、待遇
森林警察部隊享受武警部隊的同等待遇。
四、森警部隊的員額增減,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送林業部商公安部報國務院批准。支隊(含支隊,團級)以上建制單位的增設、撤銷,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五、分工
(一)林業部門負責:
1、部隊的森林防火、滅火業務,通信保障、裝備、物資和基建營房工作。
2、部隊的黨、團和紀律檢查工作。
3、幹部管理工作。
4、部隊的行政管理、軍事訓練、政治教育由省(自治區)森警總隊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組織實施。
5、部隊行政責任事故的調查、統計、處理。部隊人員違法犯罪案件,按武警部隊現行辦法處理。
6、特殊被裝標準的制定,警種符號設計和特殊物資的
籌措。
7、兵員、職工的管理,來訪和警民、警政糾紛的處理,以及聯繫烈屬、遺屬的安置工作。
8、部隊的衛生醫療、計劃生育和幹部保健工作。
(二)公安部門代管森警部隊的下列工作:
六、列編時間
森林警察部隊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起正式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
林業部
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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