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給李金文記一等功的命令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給李金文記一等功的命令
國函〔1998〕107號
1998年12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給李金文記一等功的命令

國函〔1998〕107號

公安部:

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總隊長李金文,在1998年長江抗洪搶險鬥爭中,帶領官兵堅持奮戰在抗洪搶險第一線。特別是8月1日嘉魚縣洲灣潰堤後,他主動請戰,率領消防總隊抗洪搶險突擊隊及時趕赴險區,解救和疏散遇險群眾。他果斷指揮,身先士卒,帶領突擊隊連續奮戰三天三夜,共解救遇險群眾1700多人,轉移疏散群眾5000多人,後又轉戰荊江等地,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突出貢獻,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高度讚譽。

為表彰李金文同志的先進事跡,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給李金文同志記一等功。希望李金文同志繼續發揚偉大的抗洪精神和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努力學習,勤奮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和部隊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國務院總理 朱鎔基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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