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退還占用地方房屋和處理產權糾紛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退還占用地方房屋和處理產權糾紛問題的意見
國發〔1979〕79號
1979年3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

   現將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退還占用地方房屋和處理產權糾紛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 報告中提出的處理軍隊與地方產權糾紛的意見是可行的,應認真貫徹執行。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廣大幹部群眾和解放軍指戰員,發揚軍政一致、 軍民一致的優良傳統,顧大局,講團結,妥善處理好產權糾紛, 以利於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

總後勤部關於軍隊退還占用地方房屋和處理產權糾紛問題的意見

中央軍委並國務院:

  文化大革命期間, 軍隊無償占用地方房屋一千七百萬平方米。貫徹中央〔1972〕28號文件以來, 已退還一千五百多萬平方米,尚有一百九十二萬平方米未退。近年來, 由於對中央28號文件精神理解不一致, 一些地區在部分營房產權問題上出現了糾紛。有的矛盾很突出,貼大字報、派人上訪、 聚眾到營區要房等屢有發生,並有發展的趨勢。這嚴重影響了一些地區的軍政、 軍民團結,急需妥善解決。出現營房產權糾紛, 大體有下列幾種情況:一是解放初期軍隊接收敵偽的房地產。有的地方提出,按偽軍、政系統劃分產權,凡不是國民黨軍隊住用的房屋均歸地方。 二是文化大革命前政府撥給軍隊的房屋。僅東北三省, 就要求退還志願軍歸國時政府撥給的房屋五百多萬平方米。 三是軍隊與地方黨政機關互相調整或已經價購轉為軍產的房屋,有的要求歸還地方。 四是已改為軍隊建制單位的房屋。如公安部隊改為獨立師後, 有的要求將其住房歸還地方。

  為了妥善解決上述產權糾紛,以利於進一步密切軍政、 軍民關係,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現提出如下建議:

  一、軍隊在文化大革命中, 無償占用的地方房屋(指一九六六年五月至一九七二年中央28號文件下發時止),凡未退還的, 應遵照鄧副主席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日在軍委「信訪簡報」第六期上的批示和國務院〔1978〕166號文件有關規定, 全部退還地方。如退還原房確有困難,可用數量、質量相當的房屋抵償。 同一時期地方無償占用軍隊的房屋,除已改建為工廠的以外, 其他應退還軍隊。已經辦了價購手續轉為軍產的, 除了要退還校舍的可收回價款外,其他應維持原協議。

  二、軍隊和地方接收的敵偽房地產,應維持現狀, 不宜再作調整。現為地方住用的歸公產,現為軍隊住用的歸軍產。 如個別需要調整的,經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報省、市、 自治區以上軍、政機關批准。

  三、文化大革命前,地方與軍隊互相調撥的房地產, 現已住用了二十多年,各自都進行了改造和擴建,情況已發生很大變化, 不要再作變動。現為地方住用的歸公產,現為軍隊住用的歸軍產, 雙*方都不再退還對方撥給的房地產。

  四、整建制改變隸屬關係的單位,原住地不動的, 其所住用的房地產權應隨之改變,軍用單位改屬地方的房產為公產,地方單位改屬軍隊的房產為軍產。如果改屬時,要遷出原住地的單位, 其房地產權不變。

  五、軍隊住用的私人房地產(包括華僑、 外僑)和名勝古蹟,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該退還的堅決退還。

  六、已回部隊的原三支兩軍人員, 其家屬仍占用支左單位宿舍或通過支左關係占用的地方宿舍, 應按中央軍委關於「人走家搬」的決定精神,儘快退還;家屬、子女要遷往外地的, 地方各有關部門應妥善解決其戶口、工作、就業、上學等問題。已轉業、 復員到地方工作的軍隊幹部,仍住在營房內的, 地方有關單位應設法安排其住房,儘快搬出。

  七、軍隊和地方有關單位要按照上述原則,妥善處理產權糾紛。凡未辦理房地產權手續或手續不完備的, 要互相協助對方把手續辦好,建立和健全房地產權檔案。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建議批轉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197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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