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關於支援地方發展航空運輸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關於支援地方發展航空運輸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5〕122號
1985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空軍關於支援

地方發展航空運輸問題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5〕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原則同意空軍《關於支援地方發展航空運輸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空軍支援地方發展航空運輸,有利於我國民航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報告中提出的原則是可行的,各地區和民航管理部門要與空軍密切配合做好這項工作。地方、部門興辦各類航空運輸企業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支援地方發展航空運輸問題的報告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並報國務院、中央軍委:

近半年來,不少省、市和國務院有些部門為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搞活航空運輸,相繼來人、來函,或要求與空軍合辦航空公司,或要求包用空軍飛機,或要求空軍支援飛機和保障設備、支援航空經理幹部、空地勤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或要求幫助購買飛機,或要求使用空軍機場等。空軍黨委遵照鄧主席、胡總書記、趙總理有關指示精神,結合空軍的實際情況,多次進行了研究,逐步明確了以下一些處理這類問題的原則。現報告如下:

一、地方發展航空運輸事業要求空軍支援的,只要是符合中央、國務院、軍委規定的方針、政策而又是空軍力所能及的,空軍都持積極態度,大力支援和協助。地方成立航空公司,空軍應積極協助,但空軍不參加合辦公司,也不入股。

二、地方要求使用空軍飛機承擔航空運輸任務,一律採取包機方式,如旅遊包機、客運包機、貨運包機等。按照《國務院關於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74號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重新頒發關於使用飛機執行各項專業任務的規定》(國發〔1984〕178號文件)執行,並按財政部、總參、總後規定的標準、辦法收費、上繳和留成。空軍的這種包機飛行,其性質和目的是結合訓練、利用部隊老飛行員鞏固和提高飛行技術的時數指標,一面支援國家經濟建設,一面鍛煉部隊和機關,以彌補民航運力不足(一九八二年五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空軍包機已運送中、外旅客221,092人,空運貨物4,488噸),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這種飛行收費的空軍留成部分,主要用於機場保障設施的改善和購買機上服務用品。空軍遂行包機任務,要嚴密組織,嚴格把關,努力保證飛行安全。旅客和貨物等保險,由包用單位負責,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由包用單位負責處理善後和賠償事宜。

三、地方為發展航空運輸,要求空軍支援航空公司經理、空地勤及其他專業人員,空軍在不影響部隊戰鬥力的前提下,盡力滿足,挑選政治、身體、技術條件好的同志轉業調出。輸送空地勤人員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空海軍向民航輸送飛行人員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國發〔1984〕170號文件)辦理,其他人員由雙方協商,人員一經調出,即不再與空軍發生組織上的聯繫。

四、地方民用航空企業要求使用空軍機場,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後,可提供場道、通信、導航、氣象等飛行保障服務,由財政部、總後勤部規定收費標準。

五、地方航空公司經營什麼航線,按國發〔1985〕74號文件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後,其飛機的飛行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以及國家民航當局的規定實施。其航路(線)保障、飛行情況通報等,應納入民航系統和通信網絡,由民航指揮。經批准使用空軍機場起降的民用飛機,應服從駐場空軍的統一指揮調度;凡使用空軍機場而該機場已有民航機構的,則飛行指揮、商務服務等應納入民航系統。

以上報告不妥之處,請指示。

  

                              空   軍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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