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的通知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的通知 僑政發〔2005〕203號 |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 |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西藏除外)、直轄市僑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僑辦,各副省級城市僑辦:
為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規定,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外交部、國務院法制辦同意,現對華僑定義中「定居」一詞作出解釋,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視同定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被視為定居:
1.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
2.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
上述解釋僅適用於華僑身份的認定,有關華僑在國內的政策待遇,按有關具體規定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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