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石家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石家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93號
2024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石家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021—2035年)》的批覆
國函〔2024〕193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石家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石家莊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石家莊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石家莊是河北省省會,京津冀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華北商貿物流基地、華北先進製造業基地等功能,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石家莊篇章。

二、築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石家莊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714.49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618.87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於2633.33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1269.57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於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33.41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度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加強與北京、天津、河北雄安新區的協同聯動,加強石家莊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提升中心城區服務能級,完善鹿泉、欒城、藁城、空港組團城市功能,統籌正定縣保護和發展。築牢太行山生態屏障,加強滹沱河等河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保護好崗南、黃壁莊水庫等水源地,嚴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拓展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空間。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協調產業布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先進製造業發展空間需求,優化商貿物流等現代服務業布局。提升鐵路樞紐、物流樞紐功能,強化航空港與陸路樞紐的功能銜接,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抗震減災和洪澇災害防治,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布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引導城市緊湊布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布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更新和土地綜合整治。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整體保護蒼岩山等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加強西柏坡中共中央舊址等紅色文化遺產和工業遺產保護。加強對正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周邊環境和滹沱河沿岸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嚴格地下文物埋藏區空間管控,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石家莊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河北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准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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