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上海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的批覆 國函〔1993〕17號 1993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我市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浦東新區合資興辦新上海商城有限公司的請示》(滬府〔1992〕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市華聯商廈(集團)公司與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浦東新區合資興辦商業零售企業。
二、該合資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進出口商品和「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該項目總投資一億美元,註冊資本三千三百三十三萬美元。其中,上海華聯商廈投資一千五百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45%;香港華潤公司投資一千八百三十三萬美元,占註冊資本的55%。註冊資本以外的投資由合資公司籌措解決,並由合資雙方按各自投資比例分別擔保。該項目占地面積為一萬零二百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八萬五千三百平方米。合資年限為五十年。
四、同意對該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五、請你市將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經貿部審批。
六、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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