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開發開放浦東和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開發開放浦東和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函〔1992〕5號
1992年1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進一步開發開放浦東和

搞活國營大中型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函〔1992〕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開發開放浦東和搞活上海國營大中型企業,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問題

  (一)從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五年,你市為開發浦東籌集資金,每年可發行五億元人民幣的企業債券、一億元人民幣的股票和一億美元B種外匯股票,股票可以上市。發行債券,由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負責具體管理。對股票的發行工作,經國務院股票上市辦公會議確定後,具體管理工作由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負責。

  (二)在國家外匯結存保持一定數額(二百億美元)的基礎上,如對外貿易情況好,外匯順差再多一些,從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五年,每年國家在計劃安排之後如有可能,可以為開發浦東安排二億美元的貸款,利率為LIBOR+0.5%,由中國銀行辦理,按中國銀行外匯貸款有關規定管理。項目按規定報國家計委審批。外匯額度和相應的外匯占款人民幣資金,分別由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轉給中國銀行專戶。

  (三)第四批日元貸款、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貸款,將儘可能安排。

  (四)對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在限額以上的,項目建議書經國家計委或國務院批准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由你市自行審批,但需報國家計委備案。對生產性項目,總投資二億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建議書經國家計委審批後,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可由你市自行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屬技術改造項目報國務院生產辦備案;總投資二億元以上的,仍需報國務院審批。

  (五)在全國統一的財政稅收政策不變的情況下,為支持浦東的開發開放,從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五年,中央財政每年在撥給二億元開發資金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億元。

  (六)在外高橋保稅區內設立從事轉口貿易的外貿企業,授權你市自行審批,報經貿部備案。浦東新區內國營大中型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如不涉及計劃列名商品、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其企業外貿經營權可由你市自行審批,報經貿部和國務院生產辦備案。

  二、關於你市國營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問題

  (一)一九九一年一次性給予你市技術改造貸款二十三億元,已安排十億元,今年將繼續安排十三億元,主要用於短、平、快項目。

  (二)所需技術改造的外匯貸款,請你市提出具體項目,報國務院生產辦確定,國務院生產辦將優先予以安排。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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