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國發〔1987〕65號
1987年7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國政府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當前社會上非法出版活動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偽造或盜用合法出版單位名義,大量非法印製有害的書刊和音像出版物。這類出版物充斥市場,不僅內容腐朽,大多宣揚兇殺、色情和迷信,而且印製質量低劣、售價昂貴,對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極大,嚴重影響社會義主精神文明的建設。這種情況,必須採取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國務院決定,立即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行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

  非出版單位編印、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須報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或音像管理機關核准並發給准印證,方可印製。違者亦視為非法出版活動。

  二、任何國營、集體、個體印刷(裝訂)廠,均不得承印(裝訂)非法出版物。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應一律停止印刷,將成品、半成品、圖版等全部上繳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就地銷毀。

  未經國家音像管理機關批准的音像翻錄加工單位,一律予以取締。

  三、任何國營、集體、個體發行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非法出版物。如有非法出版物,應一律停止銷售,主動清理上繳所在地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和音像管理機關,就地銷毀。

  四、對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可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註冊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或領導者給予行政處分。

  對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沒收外,還應視不同情節,加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的罰款。沒收的非法收入和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這次打擊非法出版活動,重點查處對象是大量委印、承印、翻錄、銷售非法出版物,所得暴利數額巨大的單位和個人。

  六、打擊非法出版活動,既要堅決,又要穩妥。各地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區別對待,以達到打擊極少數嚴重不法分子、教育大多數的目的。

  七、這次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文化管理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和支持;郵電、輕工、交通、鐵道、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繫,互通情況,密切配合。對涉及幾個地區的查處對象,有關地區應當及時通報,協同動作。

  八、當前要抓住一兩個重大典型案件儘快查清,依法處理,並運用報紙、廣播、電視加以宣傳,以推動全國的查處工作。

  九、查處經費,按財政部《關於發布<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通知》(1986年財預字第22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為改變目前書刊印刷業混亂的狀況,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把印刷業作為「特種行業」進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有關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在地的印刷廠特別是鄉鎮小印刷廠實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

  各地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行動,具體安排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今年十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將貫徹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一專題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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