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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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 國發〔1989〕76號 1989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
「農轉非」過快增長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即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並由國家按照市鎮糧食定量供應辦法供應口糧(以下簡稱「農轉非」),是一項重大的社會、經濟政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調整、制定了一些「農轉非」政策,對保證我國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安定,起到了積極作用,也解決了部分職工的實際困難。但是,一個時期以來,由於缺乏統一規劃與宏觀管理,不少地區對「農轉非」政策放得過寬,控制不嚴,致使「農轉非」人數增長過快,規模過大,超過了財政、糧食、就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如繼續發展下去,將會給國民經濟帶來更大的困難。因此,必須加強對「農轉非」的宏觀管理,使其增長的速度和規模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這既是當前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後一項長期任務。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把「農轉非」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實行計劃管理。國家計委要研究、制定「農轉非」中長期規劃,編制分地區「農轉非」年度計劃,報國務院批准下達。各地區要把「農轉非」人數嚴格控制在計劃指標之內,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計劃指標中相應扣減。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過程中,必須把「農轉非」的規模壓下來,使之與各方面的實際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計委、商業部、公安部關於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分地區「農轉非」人口控制計劃已經國務院批准,現隨文下達。
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農轉非」政策。凡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的以及經批准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公安部、商業部)制定的「農轉非」政策,要繼續貫徹執行。各地自行制定的「農轉非」政策,或對國家規定的「農轉非」政策放寬條件,擴大範圍的,要進行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律停止執行。
三、對「農轉非」實行計劃指標與政策規定相結合的控制辦法。各地審批「農轉非」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農轉非」計劃指標範圍內,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辦理。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沒有指標的,暫緩辦理;有指標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範圍內,「農轉非」優先放在哪些方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加強「農轉非」的審批管理,改變多頭審批狀況。「農轉非」的審批權,都要收到省轄市一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縣和縣級市人民政府無權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要建立由計委、公安、糧食、勞動、人事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辦公制度,確定重點,分解指標,核定人數,監督檢查,協調有關事宜,嚴格把關,切實把「農轉非」人數控制在計劃指標之內。公安和糧食部門對不符合國家規定和超指標「農轉非」的,有權拒絕辦理落戶手續和市鎮糧食供應關係。
五、加強對「農轉非」工作的統計、監督與檢查。公安、糧食部門要建立「農轉非」人口統計季報制度,並按時抄報計劃、統計部門,為制定、檢查計劃提供依據。各級監察部門要把對「農轉非」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對弄虛作假、收受賄賂、徇私舞弊、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和超指標辦理「農轉非」的直接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要增加「農轉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對「農轉非」群眾監督舉報制度。今後,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農轉非」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
六、加強領導。「農轉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是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之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指定一名主要負責同志主管此項工作,要定期總結檢查。同時還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嚴格控制「農轉非」的必要性、迫切性,取得社會的支持。
以上通知,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
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附件:國家計委、商業部、公安部關於一九八九年、
一九九○年分地區「農轉非」人口控制計劃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國家計委、商業部、公安部關於
一九八九年、一九九○年分地區「農轉非」人口控制計劃
單位:萬人
地區 1988年實際 1989年計劃 1990年計劃
全國總計 425.0 350.0 230.0
北京市 5.3 4.2 2.9
天津市 6.7 4.5 2.4
河北省 8.9 8.0 6.0
山西省 9.9 8.0 4.7
內蒙古自治區 9.3 7.0 4.5
遼寧省 13.2 12.0 9.5
吉林省 10.5 9.0 6.5
黑龍江省 10.6 10.0 8.1
上海市 4.3 4.0 3.1
江蘇省 52.4 32.0 9.5
浙江省 5.3 5.0 3.8
安徽省 12.2 10.0 5.8
福建省 3.9 3.9 3.3
江西省 9.4 7.5 4.9
山東省 29.0 22.2 9.0
河南省 26.0 18.5 9.0
湖北省 25.0 17.5 9.0
湖南省 20.6 15.0 6.5
廣東省 24.0 18.5 9.9
廣西壯族自治區 10.3 7.5 4.1
海南省 1.4 1.4 1.2
四川省 15.7 15.5 10.8
貴州省 3.3 3.3 2.7
雲南省 6.3 5.0 3.2
西藏自治區 0.6 0.6 0.5
陝西省 7.8 6.0 4.1
甘肅省 4.6 4.0 2.7
青海省 0.9 0.9 0.8
寧夏回族自治區 3.1 2.0 0.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8.6 7.0 4.1
註:一、大中專院校招收農業戶口的學生和隨軍軍官家屬按國家政策規定允許「農轉非」的人數,已在總指標中預留,不在下達各地的「農轉非」計劃指標之內,這兩項的人數按實際發生數考核。其餘各項「農轉非」均在下達的控制指標內解決。
二、「農轉非」計劃按行政區劃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計劃單列市和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農轉非」計劃指標,均包含在所在地區計劃指標之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統一安排。其中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企事業單位幹部家屬「農轉非」(人事部原審批範圍)控制指標已包含在北京市計劃指標之內,1989年460人,1990年200人。
三、1989年計劃指標可結轉到1990年使用,1989年突破計劃指標的,1990年要相應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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