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進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進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6〕96號 1996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進行
國家控股公司試點方案的批覆
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
你公司《關於國家控股公司試點方案的請示》(航空企〔1996〕76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航空總公司)進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方案。國務院確定航空總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對其現有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對航空總公司以及有關企業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等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航空總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二、國務院向航空總公司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航空總公司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三、航空總公司採取國有獨資的形式,暫不設董事會,繼續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按現行辦法任免。
四、航空總公司作為出資人,對有關企業享有資產收益權。目前,航空總公司與有關企業,以及與國家財政之間的利益格局暫維持現狀。航空總公司的資產收益,由航空總公司用於國有資本的再投入和進行結構調整。國家可通過法定程序對資產收益予以調用。
五、航空總公司要適應資本經營的特點,建立高效精幹的內部管理機構。在試點中要着眼於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逐步構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體制,在現有直屬企業中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通過資本經營等手段,對有關企業的組織
結構和產品結構進行調整,增強整體競爭實力。
六、國務院確定,航空總公司在條件成熟時,可根據國家確定的總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現有直屬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再授權,對有關的國有資產進行經營和管理。
七、航空總公司暫保留部分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繼續對現有直屬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包括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對國家有關計劃、經貿、財政、金融、國有資產、勞動工資管理等,暫按現行渠道辦理。國家根據體制改革的進程,逐步對控股公司承擔的行政管
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進行改革和調整。
八、(略)
九、為進一步推動國家控股公司的改革與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在投資、融資、產權轉讓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等方面賦予航空總公司必要的權限,具體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十、航空總公司現有名稱不變。
國家控股公司試點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請航空總公司按照本批覆的原則,抓緊組織實施,並積極研究制定章程,逐步對試點進行規範。要注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分步驟、分階段地穩步推進。試點工作中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
航空總公司進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具體方案,由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根據本批覆精神修改後印發。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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