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2014年)

國務院關於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4〕149號
2014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報請審批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2014-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烏魯木齊市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我國西北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面向中亞西亞的國際商貿中心。《總體規劃》實施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要求,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輻射帶動能力,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步把烏魯木齊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民族團結、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我國向西開放的門戶城市。

二、重視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在13783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規劃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總體規劃》。加強對各類產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的統一規劃和統籌管理,推進烏昌一體化進程。加強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的溝通,促進兵地融合。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鄉鎮(團場),優化村莊(連隊)布局,促進農業規模化、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現代化。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地區提供服務。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規模控制在40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519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根據烏魯木齊市土地後備資源和水土匹配條件,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積極推進步行、自行車等慢行交通系統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排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範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保障建設實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城鄉社會治安綜合防控機制,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風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依靠科技進步,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推進工業、交通和建築領域的節能,支持綠色建築發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的發展。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加大對細顆粒物、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控制,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加強水資源保護,劃定城市水系藍線保護範圍,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水循環利用率,建設節水型城市。要加強對水磨溝、南山等風景名勝區,照壁山森林公園,以及濕地、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

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將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促進居住社區的民族團結。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舊城有機更新,提高群眾的居住和生活質量,創建宜居環境。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係,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民族特色。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大小十字及建國路周邊特色傳統街巷、烏拉泊古城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加強城市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綠線保護範圍,構建人工和自然有機結合,民族特色與現代風貌交相輝映的城市景觀。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烏魯木齊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作用,依法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和管理,要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通力合作,切實保障規劃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烏魯木齊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烏魯木齊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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