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6〕101號
1986年11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

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8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以來,各地利用外資建起了一批合資或合作的旅遊飯店。據不完全統計,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國利用外資建成了九十四個飯店,有客房一萬八千五百間,床位三萬四千五百張,總投資七億五千萬美元。此外,還有一批在建或已簽訂合同的待建項目。這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鑑於我國目前在沿海城市同外商合資或合作建造了不少旅遊飯店,同時,在旅遊飯店設計、施工、經營管理等方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已有條件自建旅遊飯店。為鼓勵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特作如下通知:

 一、從現在起,除已批准立項並簽訂了合同的合資合作項目外,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資或合作建造旅遊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在旅遊溫、冷點地區,如外方的合作條件優惠,可適當建造一些中低檔次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但須徵求國家旅遊局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

 二、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由國家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按計劃報批程序提出申請貸款計劃,報國家計委、國家旅遊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並按隸屬關係,分別納入中央有關部門或地方的中長期及年度利用外資計劃(含相應的國內人民幣配套資金)。

 三、對外籌借國際商業貸款,可由中國銀行或經國家批准可在境外籌款的其它金融機構負責辦理;也可由中國銀行組織銀團貸款;還可由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單位,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自行向外借款。如有必要,中國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經過審查,應予擔保。

 四、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對所需建築材料、附屬設備和作為建築工程一部分的室內電器設備,國內在質量、數量、交貨時間上不能保證或價格過高的,允許在借貸總額內用外匯資金進口,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建設旅遊飯店所需其它物品,凡國內能生產的,價格合理,質量、數量和交貨期又能保證需要的,一般不准進口,必須進口的,應根據國家經委公布的品種目錄報有關部門批准,並照章納稅。國家限制、控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建造旅遊飯店免徵建築稅。

 (三)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投資(包括新建、擴建和改造)獲得的利潤,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後,先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然後照章納稅。

 (四)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包括配套工程投資使用的人民幣)建造、擴建和改造旅遊飯店,在還本付息期間,可用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固定資金占用費還本付息。

 (五)新建旅遊飯店的外匯收入,在還本付息期間,允許先還貸,後留成。改造和擴建旅遊飯店,企業可用留成以及新增創匯償還貸款。

 (六)在還本付息期間,允許旅遊飯店在其所在地的中國銀行分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七)新建旅遊飯店可根據房間造價、供求情況和服務質量提出客房租價,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物價局核准。客房租價確定以後,可按當時牌價折成美元作為內部掌握的客房外幣價。在人民幣與美元匯價調整5%以上時,飯店有權相應調整客房人民幣租價,報當地物價局、旅遊局備案;在客房租價調整超過10%以上時,需經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旅遊局批准。客房租價要相對穩定。包括統一調價在內,原則上一年最多調整兩次。

 (八)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的旅遊飯店、賓館,其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在旅遊企業的工資改革中通盤研究解決。目前可以先按學習建國飯店的一百個旅遊企業的辦法執行。

 五、使用國內資金建設用於接待國際旅遊者的旅遊飯店、賓館,經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旅遊局、國家物價局批准,可參照執行本通知的優惠辦法。

 六、享受本通知優惠待遇的旅遊飯店的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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