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5〕19號 2005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促進流通業 发展的若干意见
國發〔2005〕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商品市场供求总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趋激烈,但流通领域仍存在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流通领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大力推進國有流通企業改組改制。積極推進國有流通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支持國有流通企業改組改制,增強國有流通企業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對資不抵債、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國有流通企業,依法實施租賃、出售、債務重組和關閉破產;支持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流通企業改組改造;在深化流通企業改革過程中,注意保全銀行信貸資產,防止逃廢銀行債務。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三)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六)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七)切實推進連鎖經營快速發展。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研究制訂並完善實施辦法,切實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國家經貿委關於促進連鎖經營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9號)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八)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是到城市社区、农村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从财政等方面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加大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流通业传统作业方式的力度,采用现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九)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三、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加大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積極運用財政貼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加強食品安全,支持「三綠工程」發展,建立、完善流通環節食品檢疫檢測體系,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所發生費用由財政負擔的相應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十一)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央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全国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全国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当地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管理。
四、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国内市场稳定有序 (十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糖、肉、邊銷茶等生活必需品和繭絲綢等重要商品的中央儲備制度,妥善處理儲備商品歷史遺留問題。中央儲備商品儲備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結合實際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所需儲備費用由地方政府確定。 (十三)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中央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商务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地方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四)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務業發展。支持發展社區商業網點,逐步形成門類齊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區服務網絡。重點支持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網點、清真餐飲網點、廢舊物資回收網點建設。在城市開發建設的新居住區內,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用房、用地,以及作為小區公益性資產的便民網點,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也要從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方便農民消費需求出發,發展綜合性的農村社區商業服務網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六、积极培育统一大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十五)打破地區封鎖,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切實清除制約全國統一市場形成、實行地區封鎖的有關規定,取消各種不合法收費,推進全國高效率鮮活農產品流通「綠色通道」建設,並加大執法和輿論宣傳力度。 (十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加大农村市场建设的力度,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优势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村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引导农村消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八)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加快制訂我國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要從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出發,按照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借鑑發達國家流通立法經驗,結合我國豐富的流通實踐,加快修訂和研究制訂規範商品流通活動、流通主體、市場行為、市場調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国内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国内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和流通业发展实际,建立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创造良好的流通业发展环境。
国务院 二○○五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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