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第三條有關獎金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第三條有關獎金的規定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4年4月25日 |
1984年4月25日國務院發布
附: |
為了更好地鼓勵科技工作者和工農群眾的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第三條有關獎金的規定修改如下:一等獎獎金二萬元,二等獎獎金一萬元,三等獎獎金五千元,四等獎獎金二千元.
凡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批准受獎的發明和自然科學項目,其獎金額按修改後的標準發給;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批准受獎的項目,一律仍按原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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