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4年11月27日
發布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7號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人民幣或者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二、刪去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三、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期限自外國銀行分行設立之日起計算。

「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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