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1995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5年5月16日
發布於1995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7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 (2000年)

國務院決定對《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

二、第四條修改為:「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三、第五條修改為:「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條修改為:「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五、第七條修改為:「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六、第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發布。本決定施行前,國務院1992年9月12日發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繼續有效。

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編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佩帶的警銜標誌必須與所授予的警銜相符。

第三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金色橄欖枝環繞金色四角星組成,警監、警督、警司、警員警銜標誌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橫槓組成。

第四條 警銜標誌佩帶在橄欖色肩章上,肩章為劍形。

第五條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橄欖枝環繞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四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道金色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道金色橫槓,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標誌的綴釘、佩帶辦法與擔任行政職務的相同銜級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銜標誌的橫槓為淺綠色。

第七條 人民警察晉升或者降低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更換其警銜標誌;取消警銜的,由批准機關收回其警銜標誌。

第八條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由公安部負責製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誌,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誌相類似的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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