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第三款的通知 國發〔1987〕110號 1987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7年第30期:[1] |
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以實現數為準,作為本年損益列帳。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帳戶的帳面餘額,均不作調整。」現修改為:「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帳。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帳戶的帳面餘額,於年終結帳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本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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