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第三款的通知
國發〔1987〕110號
1987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87年第30期:[1]

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匯兌損益,應以實現數為準,作為本年損益列帳。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帳戶的帳面餘額,均不作調整。」現修改為:「因匯率的差異而發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帳。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外幣各帳戶的帳面餘額,於年終結帳時,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本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