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放開名煙名酒價格提高部分煙酒價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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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做好放開名煙名酒價格提高部分煙酒價格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8〕44號
1988年7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做好放開名煙名酒價格

提高部分煙酒價格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解決當前煙酒價格中存在的問題,推進價格改革,運用價值規律指導生產,調節供求,引導消費,節約糧食,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國務院決定放開十三種名煙和十三種名酒價格,同時提高部分高中檔捲菸和糧食釀酒的價格。為做好這項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煙酒價格改革是人民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省、市、縣長要親自抓,要組織物價、工業、商業、財稅、煙草專賣、工商管理以及宣傳等有關部門,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煙酒價格改革方案和有關提價收入分配的具體規定,確保煙酒價格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為了保持市場穩定,在煙酒提價期間,嚴格禁止各部門、各地區乘機「搭車」漲價,違者從嚴查處。

三、為了防止煙酒提價期間可能發生的搶購現象,要向群眾明確宣布,今年下半年國務院不再出台新的調價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應急措施(包括某些重要商品的貨源準備),一旦出現市場波動,有關領導要親自出面宣傳解釋,同時要增加商品供應,不許惜售。對擾亂市場、哄抬物價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處理。

四、要做好提價前的保密工作,對泄露價格機密或套購、搶購煙酒的,要給予法紀制裁。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宣傳部《放開名煙名酒價格提高部分煙酒價格的宣傳提綱》,結合當地情況,按照統一規定的日期,向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街道幹部和群眾進行廣泛宣傳。各級宣傳部門要組織各種輿論工具,大力宣傳煙酒價格改革的意義,以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關於放開名煙名酒價格、提高部分煙酒價格的方案和具體出台日期,由國家物價局另行通知。

                              國務院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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