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8〕16號
1998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1998〕1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是建國以來高校畢業生數量最多的一年,就業形勢比較嚴峻,矛盾較多。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學校106萬名應屆畢業生的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等學校畢業生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實現跨世紀宏偉藍圖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高校畢業生,對於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維護穩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知識經濟時代講科技、講效率、講效益的重要意義,看到科技和人才的關鍵作用。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總體需要相比,我國的大學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當一部分基層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學生的比例還比較低,人員結構不盡合理。因此,必須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與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的工作結合起來,在企業減員增效、政府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同時,調整人員結構,補充高素質的高校畢業生。

二、要有計劃地吸收一部分品學兼優的高校畢業生充實到基層機關和重要崗位。對今年參加政府機關公務員考試併合格的應屆畢業生,要按原計劃接收並安排好工作。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試行預備公務員制度,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先安排到基層支教、支農、扶貧或到企業鍛煉,兩三年後,選拔其中的優秀人員到機關工作,所需指標從人員分流和自然減員中核減。今後,基層機關的領導、企業的主要領導和總會計師以及金融、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的領導和專業工作崗位,應由具備大學學歷(含大專)並持有相關專業證書的高文化素質的人員擔任,現在就要着手調整和培訓工作。

三、工商、稅務、審計、公安、司法等部門錄用工作人員,除軍轉等指令性安置外,優先從高校畢業生中選拔。中國人民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要使用自然減員指標補充一批高校畢業生。其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也要吸收高校畢業生,改善人才結構。要優化國有單位會計人員結構,對沒有大專學歷和專業知識,不能勝任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要實行分流,吸收高校會計專業畢業生來充實國有單位會計隊伍,還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拔一批其他專業的畢業生和分流出來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專業培訓,合格後上崗。

選拔畢業生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進行,杜絕不正之風。

四、積極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國有企事業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吸收畢業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結構調整和人才儲備工作。要消除畢業生就業的各種障礙,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放寬對畢業生就業地區和部門的限制。對已找到接收單位的畢業生,要按有關規定予以放行和接收。積極支持和鼓勵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等單位接收畢業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創造條件,對畢業生到這些單位工作給予幫助,按有關政策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解決相關的派遣、戶籍、人事檔案、職稱評定等問題,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對暫未落實單位的畢業生要進行儲備開發,開展轉崗培訓。年底之前尚未落實就業崗位的畢業生,可適當推遲派遣時間或派回家庭所在地,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或根據社會需要,組織畢業生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儘快走上工作崗位。培訓經費不足部分由各級政府財政予以補助。

五、做好高校畢業生擇業的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各級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機構的作用,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積極引導畢業生通過經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批准或授權的畢業生就業市場,採取「雙向選擇」和「自主擇業」的辦法就業。要充分利用畢業生就業供需信息網絡,溝通行業間、地區間、學校與用人單位間的信息,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牽線搭橋。同時,要通過信息反饋,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合理利用有效資源,促進高等教育的健康發展。

六、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和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畢業生收取不合理費用,如城市增容費、教育補償費、上崗押金等。各級物價、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對亂收費的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重點抓好畢業生的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教育,教育畢業生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好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係,實現自身價值與為人民服務的統一,自覺投身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和艱苦行業去工作。

八、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今年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認真了解和分析本地區、本部門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形勢,精心組織,過細安排,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今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圓滿完成。

 

       國 務 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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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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