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光大實業公司成立董事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光大實業公司成立董事會的批覆
國函〔1985〕28號
1985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光大實業公司

成立董事會的批覆

國函〔1985〕28號

光大實業公司:

為了使光大公司能夠更積極、穩妥、健康地發展,國務院批准光大公司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直接向國務院負責。凡屬公司業務、財務、人事等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均需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定期舉行會議。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光大實業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光大公司董事會應儘快制訂章程並報國務院備案。

光大公司董事會由下列十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應伊利、潘梁、魏文烈、冷林、孔丹、劉基輔、王米、董次珊、馬熙林、水明華、連鎖印、李祖元、袁小華。

光大公司常務董事會由下列五名同志組成:

王光英、李新時、孔丹、劉基輔、王米。

國務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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