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3〕128號
2003年1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


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3〕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保總局:

   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報來的《[[關於請求批准<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請示]]》(環發〔2003〕18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由環保總局、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各地區執行。

  二、到2005年,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基本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放射性廢物庫建設的實施工作,積極落實項目業主單位、建設用地和配套資金等建設條件,加強項目建設管理。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規劃》的實施。《規劃》中提出的需要國家支持的項目和資金,由發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並予以安排;有關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和放射性廢物庫的建設由環保總局指導和監督;《規劃》中提出的有關經濟政策由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具體落實。

   四、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國外先進技術,努力做到主要設備國產化,充分發揮所建設施的作用,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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