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6〕116號
2006年10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批覆

國函〔2006〕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水利部、環保總局、氣象局:

  水利部、國土資源部、氣象局、建設部和環保總局《關於批覆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的請示》(水汛〔2006〕31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山洪災害防治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0年,在山洪災害重點防治區初步建立以監測、通信、預報、預警等非工程措施為主並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防災減災體系,減少群死群傷事件和財產損失。到2020年,在山洪災害重點防治區全面建成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的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在山洪災害一般防治區初步建立以非工程措施為主的防災減災體系,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山洪災害防治能力與山丘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立足當前、着眼長遠,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要注重整合利用各部門現有資源和設施,構建信息平台,實現資源共享,最大程度地發揮已有資源的效益。

  要以近期規劃項目為重點,以人員能及時轉移、減少傷亡為目標,抓緊在山洪災害重點防治區進行試點,實施雨量監測、預警系統建設、預案編制等見效快的非工程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要加強宣傳和管理,加強群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構建群測群防體系。要結合易地扶貧,引導和幫助危險區居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做好搬遷避讓。

  三、省級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各地要將《規劃》內容納入地方「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計劃,逐級落實防治目標和任務。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加大對山洪災害防治的投入,按照以地方自籌為主、中央投資為輔的原則,多渠道、多元化籌措資金。對《規劃》中涉及的建設項目,要認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投資,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實施。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支持和協調。發展改革部門要按基本建設程序抓緊項目審批或核准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支持山洪災害防治。水利部門負責有關水文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山洪溝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土保持及相關防災減災預案等項目的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有關泥石流溝、滑坡的監測、治理及相關防災減災預案等項目的實施。氣象部門負責有關氣象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建設及相關防災減災預案等項目的實施。建設部門負責有關居民搬遷避讓等項目的實施。環保部門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治理、監督等項目的實施。

  山洪災害防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加強山洪災害防禦和治理工作,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山丘區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國務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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